达茂联合旗红十字会募捐款物管理制度
时间:2024-11-13
浏览量:
作者:
为了规范红十字募捐款物的管理,保障募捐款物使用的合规性、合法性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、《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》、《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“博爱一日捐”捐款接收管理使用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募捐款物相分,分别设立专账、专人管理、专款专用、专物专用。
二、接收捐赠款物,要开据《内蒙古自治区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》,办理捐物手续,做好登记造册,按备灾物资管理做好出入库登记。
三、定向捐赠款物,按照捐赠者的意愿,使用和分配募捐款物。
四、非定向捐赠款物,可列入红十字人道救助金,作为红十字日常救灾救助和备灾储备金。
五、凡使用、分发或转赠募捐款物,均要按照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原则办理,做到公平、公正、公开,要严格履行签批、签字手续。
六、募捐款物接收、使用和管理,实行公示制,接受社会和群众的广泛监督。
七、不得自行改变募捐款物的用途,占用或挪用募捐款物。
八、每年向同级理事会实行报告制,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和当地纪检监察、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。邀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募捐款物使用管理进行审计。
九、本制度未明确事宜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、《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》、《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“博爱一日捐”捐款接收管理使用办法》等有关规定执行。